破产文书
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的债权人:本院根据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一中民破字第799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依法规定,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清算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人保大厦6层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100010,联系人李勇慧,联系电话010-5815119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年4月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6法庭(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召开,请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刊登日期:20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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