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2009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09年11月30日,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资产总额为5470411.84元,负债为259730573.92元,所有者权益为-254260162.08元,资产负债率为4747.92%。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9月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失去经营主体资格。其自2004年一直未正常经营,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2007年11月2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2007]25号文件,将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内。本院认为,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严重资不抵债,应予宣告破产。依法规定,本院于2010年2月3日裁定宣告国企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刊登日期:20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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