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申请人北京英智健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通民破字第3979-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审理。现本院依法规定,公告如下:一、申请人名称:北京英智健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2010年1月25日。三、管理人:本院已经依法指定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为本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管理人处理本案事务的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302AB。邮政编码:100031;电话:010-66428899转606、010-66421786;联系人:何伟强、王丹;四、债权申报:(一)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302AB。(三)债权申报注意事项:1、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的证据。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书面予以说明。3、在本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4、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五、依法规定,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北京市天中律师事务所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该条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0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召开,本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87号。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当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债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七、依法规定,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刊登日期:201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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