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债权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已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昌民破字第0090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债务人北京市新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新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20室,联系人:孙燕冬,电话:65802686、65802687)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北京市新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务人北京市新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依法终结或中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三个月公告期满后第十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刊登日期: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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