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的申请,已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一中民破字第129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一中民破字第12928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管理人为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清算组,并要求其勤勉、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2010年7月21日裁定宣告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破产。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清算组处理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破产事务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八号郦城工作区422室。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应当明确具体)及相关证据和说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权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对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申报债权。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也应当中止。北京金牡丹显示技术发展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在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0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6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人民法院报版面:第二版
刊登日期: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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